2023年4月2日 星期日

談港產片《給十九歲的我》的種種欺凌

 


        從小到大,我幾乎沒有聽聞電影在戲院公映時,被中途下架,港產電影給十九歲的我》可以說是創先河。這齣電影講六個從十二歲到十九歲的中學生成長過程。本來,這齣紀錄片的原意是導演張婉婷為母校英華女校籌款興建新校舍,卻變成高票房及參展的商業電影。筆者並不關心這齣紀錄片也好,商業電影也好是否好看,是否有教育意義,也許更重要的,更要家長及學校,甚至整個社會高度關注的是,一群單純的青春女孩,卻被掌控在種種欺凌中,飽受傷痛之苦。還好,事件中的其中一個女生阿聆寫下萬言書給傳媒,公義才稍得彰顯。

《給十九歲的我》的欺凌風波

         近日,在香港鬧得沸沸揚揚的《給十九歲的我》風波,沒想到會波及澳門,筆者還沒有看這齣電影,就因為很多爭議被中途停播,實在罕見。本來,這套電影是紀錄片,拍攝長答十年,已拍下三十萬小時,最後剪輯成兩個多小時的電影。本來,一套紀錄片在公映前贏盡口碑,一票難求,但開畫後負面討論,甚至輿論公審洗板,彷彿,張婉婷導演以及英華女校管理層頓時「焫着」全港市民,最終電影煞停放映。

         筆者認為,從頭到尾都是學校及電影公司對學生的欺凌造成今天的輿論公審惡果。首先,當年,那群女生還是初中一時,家長收到的是一份同意書(Consent form),而不是合約(Contract),兩者是不完全相同的文件。同意書是雙方達成共識時簽署的文件,表達雙方同意某事宜。同意書通常較簡略,屬於短期協議、承諾、保證等等。而合約則是雙方達成協議並就某種交易或行為達成共識時所簽訂的法律文件。合約內容一般較為詳盡、嚴謹,包括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條款、條件等等,因此經常需要法律專業知識來梳理和撰寫。

        影片主角之一的阿聆於二月四日的《明周文化》刊登校方發出的同意書,內容只說允許攝製隊拍攝女兒在校內外狀況,並同意製成的紀錄片放映或分發(DVD)之用途。同意書簽訂時,事件主角均未成年,如果說那群學生到達成年,即十八歲還要履行這樣的同意書,那是徹頭徹尾的欺凌行為。

        再者,這齣本來是紀錄片,播放收益只作為學校籌建之用,卻無端變成一齣商業電影,且未讓主角們的觀看及同意就公演了,而且票房高收,更於一月十五日獲得《第二十九屆香港電影評論學會》的最佳電影獎。須知道,拍攝紀錄片有其恪守的倫理守則,  紀錄片倫理是指製作、拍攝和呈現紀錄片時應遵守的道德和倫理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真實性:紀錄片應該忠實地反映真實的事件和事實,不得故意捏造或操縱素材,不能夠為了追求觀眾效果而編造虛假情節。

二、公正性:紀錄片應該公正、客觀地呈現事件和事實,不得有明顯的政治、商業或個人偏見和傾向,不能夠歪曲事實,挑撥民族、種族、宗教、性別等敏感議題。

三、尊重受訪者權利:紀錄片製作人應該尊重受訪者的權利,不得強迫或誘騙他們進行不自願的拍攝和呈現,應該徵得受訪者的同意和授權,並保護他們的隱私和尊嚴。

四、聲明真實性:紀錄片製作人應該在影片中聲明其所呈現的事件和事實的真實性和公正性,避免觀眾產生誤解或誤導。

         紀錄片倫理的遵守不僅能夠保證紀錄片的品質和可信度,也能夠保障受訪者和觀眾的權利和利益,促進社會的公正和透明。可是,導演張婉婷卻盡用校友的身份及自己的人脈,無視拍攝這套紀錄片的初心,沒有遵守倫理守則,更未徵得各持份者的同意拿此片去參展。近日,香港電影金像獎主辦單位堅持參展此齣電影,卻遭到校方不提供影片的爭議,電影的主角,一群無權無勢的女孩卻一點發言及權利都沒有,不是欺凌是甚麼    

         阿聆是個果敢爭取公義的女孩,拍攝期間,多個女孩曾多次要求停拍,卻不獲接納,阿聆在首映後情緒不穩須求醫,由校方提供的心理醫生診斷後也表示以其狀態,認為電影是不適合進行公映的,但都不獲理會,直至阿聆向傳媒披露,寫下萬言書,才讓各方知曉這一宗欺凌事件。

        今年一月二十八日,英華女校舉行《給十九歲的我》誓師大會,除了導演和前校長李石玉如外,四位受訪者:阿雀(倫凱頤)、阿佘(佘麗薇)、Madam(羅曉淳)、馬燕茹皆有出席,阿聆與香港小姐(江冰滢)沒有現身,表示反抗與不滿。二月二日,《給十九歲的我》全港公映,上映僅僅三天,已錄得逾九百五十萬元的高票房收入。二月七日,《給十九歲的我》暫停放映前,澳門戲院亦隨即下架,但已錄得累積票房為過千萬港元。導演張婉婷及電影公司的收益夢碎,但一群長期被欺凌的女孩仍活在被強迫拍攝,隱私不保的負面情緒陰霾裡。

 

權力不對等都是很傷痛的欺凌

        欺凌行為通常包括身體欺凌、口頭欺凌和社交欺凌。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欺凌行為:

一、身體欺凌:身體欺凌是指對受害人施加身體傷害的行為,例如打、踢、推擠、拍打等。

二、口頭欺凌:口頭欺凌是指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詆毀、威脅、恐嚇等言語攻擊的行為。

三、社交欺凌:社交欺凌是指對受害人進行排擠、孤立、揭露隱私、傳播謠言等的行為。

         原來,學校與家長之間,或者說學校與學生間的權力不對等,都會造長家長及學生的欺凌與傷害。其實,學校與家長及學生之間的權力關係通常是不平等的。以下是一些可能導致這種權力不平等的因素:

一、學校擁有的權力:學校作為一個組織,擁有管理學生的權力,包括制定學校規章制度、安排課程、設定學生行為標準等。這些權力使學校可以對學生的行為、學習成績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學校資源的不平等分配:學校的資源,包括教師資源、課程資源、設備資源等,可能會被不平等地分配給不同的學生群體,這樣就會造成學生之間的學習和發展機會不平等。

三、學生權益保護的不足:在學校中,學生可能會面臨各種問題,例如欺凌、性侵犯等,而學生的權益保護機制可能不足,無法保障學生的安全和權益。

四、教師對學生的權力:教師作為學校管理者的代表,也擁有對學生的權力,包括課堂紀律的管理、評估學生的學習成績、處理學生的行為問題等。而這種權力可能會被教師濫用,造成對學生的威脅、壓迫和欺凌。

        總的來說,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力不平等可能會對學生的學習和發展帶來負面影響,因此我們需要努力解決這些問題,保障學生的權益和發展。如何消除學校與學生的不平等?消除學校與學生之間的不平等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改善和解決。以下是一些可能有助於消除學校與學生不平等的方法:

一、制定公正的學校規章制度:學校應該制定公正、合理、包容的規章制度,確保家長,甚至學生獲得適切的民主參與,所有學生都能獲得相同的對待和機會。

二、建立公平的資源分配機制:學校應該建立公平的資源分配機制,確保教師、課程設備等資源可以平等地分配給所有學生,消除資源不均的現象。

三、加強學生權益保護機制:學校應該建立完善的學生權益保護機制,以應對學生可能面臨的各種問題,包括欺凌、性侵犯等,確保學生能夠安全、健康地學習和成長。

四、加強教育教學質量的管理:學校應該加強教育教學質量的管理,提高教師和學生的學習成效和教學水平,確保每位學生都能夠獲得優質的教育資源和學習經驗。

五、加強家長、社會、學生的參與:學校應該加強家長、社會、學生等各方參與,通過積極溝通、互動和合作,共同推動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平等發展。

        總體而言,消除學校與學生不平等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從多個方面入手,建立公平、公正、平等的學校環境和教育體系,讓每位學生都能夠獲得平等的機會和對待,發揮自己的潛力,實現個人價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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