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8日 星期五

獨留兒童在家的原因、風險與預防之道

 


  近日,一宗令人痛心的兒童墮樓事件引起澳門社會廣泛關注。夜呣街一名年約四至五歲的男童被獨自留在家中,疑因感到恐懼嘗試逃離,最終從廚房窗戶墮下,導致頭顱內出血,情況嚴重。警方調查發現,該男童已非首次被獨留家中,累計至少三次。事發當日,家傭雖有提供平板電腦娛樂男童就忙做家務,沒有時刻將兒童納入視線之內。然後事件發生後,男童的母親及家傭被警方拘捕,涉嫌遺棄兒童罪,並移送檢察院處理。社會工作局亦已介入調查及跟進該家庭情況。這宗悲劇不僅揭示了照顧疏忽的嚴重後果,也提醒我們應更深入探討獨留兒童在家的成因、潛在風險以及有效的預防措施。

  澳門是一個高度發展的城市,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但在育兒支援與兒童保障方面,與歐美先進地區仍有不少差距。以托育資源為例,澳門日間託兒服務普遍集中於固定時段,未能覆蓋夜間、突發或非標準工時家庭。即便有外傭幫忙的中產家庭,若無清晰照顧規範與培訓,一樣存在安全漏洞。

  社會對「兒童是家庭私事」的觀念根深蒂固,不少人將照顧責任視為家長個人事務,外人不宜干涉,忽略了兒童是受法律保障的弱勢群體。一名兒童的安全,絕非僅屬一戶家庭之責,而是整個社會之責。當「見到孩子哭在陽台卻選擇不報警」,當「看到幼童獨留家中卻不作聲」,我們其實都是悲劇的間接共犯。就像本次事件中,鄰居或大廈管理員是否曾發現異樣?家傭是否知道法律責任?母親是否曾試圖求助卻無門?整個系統是否缺乏提供一條「比獨留更可行的方案」?這些問題值得我們每一位市民深思。

  這個悲劇令人痛心,亦為社會敲響了警鐘。正如社工局局長韓衛所言,兒童的安全絕不能有「睇少眼」的僥倖心理。保護兒童,是每位成年人不可推卸的責任。唯有社會各界共同正視問題,建立完善的支援與預防機制,才能避免類似的傷痛再度發生,讓每一位孩子都能在安全、關愛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表面上,澳門的失業率只有2.5%,失業率低,但是,綜觀現實情況,澳門人搵工真的很難,以學校工作為例,無論是老師,乃至於餘暇活動推廣員,動輒幾百人應徵。很多家庭不可能只靠一個人掙錢,雙職情況非常普遍,就算找不到一份正職,兩夫婦輪班開計程車、外賣配送已經很普遍,換句話說,就算有條件請家傭,獨留兒童在家已經成為生活常態。所以,要各方整體做好預防、發展及補救工作,從關注孩子的獨留在家的身心恐慌到法律保障都應做好。

為何家長會選擇獨留兒童在家?

  獨留兒童在家的情況並不罕見,背後的原因多樣。在現代社會,許多父母同時需兼顧工作與家庭,尤其是單親家庭或雙職家庭,經常面對臨時無人照顧孩子的情況。在經濟壓力下,一些家長可能誤判風險,短時間外出時選擇將兒童獨留家中。有些家長誤以為家中環境相對安全,加上配備鎖門、防護窗或電子設備如平板電腦,即可短時間內「放心」離開。然而,他們往往忽略了兒童對危險的認知有限,突發狀況難以應對。更有不少家長並不了解將兒童獨留家中,已可能觸犯法律,包括遺棄罪或虐待兒童罪,亦未能充分理解相關行為所帶來的潛在傷害。缺乏公共托育資源與社區支援亦是被逼獨留兒童在家的因由之一。在突發需要外出的情況下,若缺乏彈性托育服務或緊急照顧選項,部分家長可能只能選擇讓兒童獨留,這凸顯社會保障系統在育兒支援上的不足。

  獨留兒童的潛在風險實在不可輕視,無論時間長短,將年幼兒童獨留在家中都存在極高風險。兒童缺乏危機處理能力,容易因恐懼、好奇或意外行為而發生墮樓、觸電、火災等悲劇。長時間被孤立或面對恐懼感,可能對兒童造成焦慮、恐慌,甚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家長或照顧者可能因疏忽照顧而觸犯法律,承擔刑事責任,亦會影響家庭完整性及兒童福利。

普羅家庭的法律素養嚴重不足

  在澳門,仍然有很多家長不知道獨留兒童在家是犯法的行為,就算知道亦存在僥倖心理,以為不會出事,就算出事,只要向警察或社工求情就可以免責。現實是,獨留兒童在家並非完全「無法可管」,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92條至第195條,若成年人未盡照顧責任,導致兒童處於危險中,可構成刑事責任。其中,《刑法典》第195條是「遺棄或剝奪援助罪」:若任何人將無能力自我保護之人遺棄、丟下,或使其處於無法自我照顧之境地,情節嚴重者可處以最高五年徒刑;如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刑期更可提高。

  再者,《家庭暴力法》(第2/2016號法律)已頒行快十年,《家庭暴力法》將虐待、遺棄或忽視兒童列為可追究的家庭暴力行為,並賦予社工及警方更明確的介入權限。另外,《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亦在草案研擬中,計劃明文列出監護責任及社福部門的早期介入條件,但目前仍未立法。該草案日後若能通過,將為處理疏忽照顧提供更具操作性的依據。

  參照其他國家,英國雖然無法定「最低獨留年齡」,但根據《兒童及青年人法》(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 1933),如家長獨留兒童致其身處風險,可視為疏忽照顧,最高可被判刑。英國國家防止虐兒協會(NSPCC)建議不應任十二歲以下兒童不應獨留。德國雖未規定最低年齡,但重視「家庭支援優先」,設有兒童保護協作制度,如發現家庭照顧不周,社工可立即介入,並有法律強制性。美國多數州對獨留兒童有明確年齡限制,從八歲到十四歲不等,違者可能面臨罰款、社工介入,嚴重者將被起訴虐待兒童。日本未明文規定最低年齡,但有完善的社工通報制度。如兒童遭受遺棄或明顯無人看顧,鄰居可通報「兒童諮詢所」,並由專責單位評估是否介入監護。近年,這些國家更著力於普法教育,尤其婚前教育,提醒將來作為家長,必須明白法律保障子女的重要性,勸導他們要充份掌握各種家庭資源去照顧孩子。

如何有效預防悲劇重演?

  根據資料數顯示,二二四年澳門的住戶總數約為205,000戶,比二二三年的204,400戶增加了600戶,住戶總數的增加反映了澳門家庭數量的增長。 換言之,如果當中有三份之一的家庭有十二歲的孩子,即是說我們有約六萬個家庭存在獨留兒童在家的風險。我們已經進入金融生活年代,我們已多多少少學會投資理財,自然掌握多少理財風險。但是,獨留兒童在家的風險評估與措施卻有待加強。

  眾所周知,獨留兒童即便在家,也面臨大量潛在危險。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二○二三年報告,意外傷害是五歲以下兒童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60%以上發生在家中。十二歲以下兒童無自我保護能力,絕不應獨留。家居住環境並未如家長所料的安全。家居的窗戶露台是否已有安全防墜設施,插座未加裝保護蓋以防觸電,廚房器具無安全鎖以免釀成火災,藥物及清潔劑是否放置在孩子拿不到的高位上,定期檢查家居環境,移除潛在危險再者,幼童在無陪伴下可能產生恐慌、誤判情境,往往在大人的視線範圍外活動,造成很多不可彌補的意外。

  家長切勿有「就幾分鐘」心態,意外往往發生於片刻之間。 應該 建立緊急照護網絡,如親友、鄰居、社區托育中心。加強家居安全: 如安裝防墜網、安全門鎖等。教育孩子求助方法,包括識別緊急電話、開鎖操作、基本自保常識。

  政府與社會應採取的行動, 建立臨時托育服務,如提供短期、即時的托育支援。大力推動育兒教育,結合學校、醫療機構普及兒童照顧知識。補足立法補強漏洞,如明確最低獨留年齡、社工權限及懲罰標準。強化跨部門合作,教育、衛生、警察、社福等部門應協同機制,形成兒童保護網。

  社會層面,各界社團理應建立互助文化。鼓勵社區鄰里互相照應,發揮「守望相助」精神。推動社會機構提供義工支援,例如臨時保母、短期陪伴等,減少家長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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