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二○年,北京大學新潮社編《蔡孑民先生言行錄》,整理重印蔡元培在法籌辦華工學校時所編的《華工學校講義》。在這本講義裡蔡元培曾說:「謂教育之目的,究竟係為個人乎?抑為社會國家乎?蓋維此二性具體者,方得謂此後國家所需要之完全國民也。」香港著名教育學者程介明日前於香港信報撰文說:「學生適應制度,是假設學生有能力適應制度,而且應該去適應制度的。甚至這種適應是學校教育的目的之一。制度適應學生,是假設學生的需要各異,因此學校需要盡量提供適合學生的課程;即使做不到個性化,也要提供盡量多元的途徑。兩者的出發點與目標都不一樣。」到底,學生適應教育制度還是教育制度適應學生呢?還是互為適應才能培養健全的公民呢?更大膽的設想是學生與教育制度之間不存在任何適應的可能呢?
甚麼叫做適應?
適應(Adaption)一詞最早由英國著名社會學家赫伯特•斯賓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提出。指出個體在成長的過程中,必須先學習接受現有社會的道德規範與行為準則,在規範與準則允許的範圍內做出符合社會期望的反應。適應對個體的生存及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如果一個人能好好適應家庭、學校及社會的語言、風俗、法律以及社會制度等等的控制,遵守其規範與準則,意味著個體將能順利參與社會生活,進而建設社會。
社會學重視個體在適應社會期望時的變化,如和諧功能學派認為社會是一個有機體,像人體的各種器官一樣,必須相互配合,才能促進個體健康成長。教育制度就像是一個有機體,必須在家長、學校及社會文化各種領域的充份配合,才能讓個體在適應教育制度的過程中和諧有序地進步。惟是,社會學派亦有衝突學說,認為社會進步不可能只看到美好和諧的一面,亦應該注視彼此之間的矛盾衝突,才能認真正視問題,從而提出解困之道。就如家長與學校在孩子的教育過程中,利益考量不會完全一致,甚至非常矛盾,如家長認為學校要確保孩子不能輸在起跑點,而學校可能堅持教育要適性發展,相反的可能亦存在。
學生適應教育制度
1.初期階段——當個體知道他在新環境中應該如何行動,但在自己意識中卻不承認新環境的價值,並可能拒不接受,仍然抱著原有的價值系統不放。一個剛入學的幼稚園學生,無法釐清學校與家庭的分別,仍然會很依戀父母,唯我獨尊,極為自我中心。
2.容忍階段——個體和新的環境彼此對於價值系統與行為方式都表現出相互寬容的態度。如幼稚園會有很多遊戲活動、茶點及午睡等非教學措施,都是為了換取孩子儘快適應學校的要求。
3.接納階段——在新的環境同時也承認個體的某些價值的情況下,個體承認並接受新環境中主要的價值系統。如孩子慢慢做到遵守學校的各種校規及要求,才能好好過校園生活。
4.同化階段——個體與環境的價值系統完全一致配合,不會質疑這些規範及準則,深深明白要成為學校及社會的一份子,必須適應制度的所有要求。
自工業革命以來,婦女成為上班一族,為了集體照顧孩子的學習需要,學校教育制度越來越變得有規模,體制更嚴密,甚至更僵化。一九○五年,法國心理學家阿爾佛雷德•比奈(Alfred Binet)和西奧多•西蒙(Théodore Simon)出版世界第一套智力測驗,將智力看成是人的天賦資源,亦開啟了把學生作能力分類的先河。雙劍合璧後,學校制度顯然強大過個體,個體必須適應學校教育制度的種種要求後,才能晉身社會,建設社會。以「學習型組織」而出名的Peter Senge,寫過一本Schools that Learn《會學習的學校》,就猛烈批評工業社會的學校,刻意假設「There are smart kids and dumb kids」(孩子有聰明有愚蠢)。程介明教授說:「這個假設,完全用學校學業的標準來界定,一旦界定,就僵化當作是現實,因此一些孩子值得提拔,一些孩子只能放棄。而學生,則也相應地認為自己是優異或者笨蛋,於是惡性循環。而教師就形成了『自我實現的預言』,自圓其說。」
教育制度適應學生
按照社會學家羅伯特•麥頓(Robert K. Merton,1910-2003)提出的學說,制度適應可分為五種類型:
1.適應型:指個體完全遵守制度的規範與準則;
2.革新型:指個體在遵循既定規範與準則後,提出符合公益的革新建議而又能被接納;
3.儀式型:指個體自知無法與強大的制度對抗,只好形式上同意制度的規範與準則,其實有陽奉陰違之意。
4.逃避型:指個體自知無法與強大的制度對抗,又不甘心遵守制度的規範與準則,只好逃之夭夭了事。
5.反抗型:指個體不認同制度的規範與準則,以言以行做出種種反抗。
從中西教育史觀看,最早的教育制度如學苑或大學,儘管已經有標準的課程及科目,但仍然比較鬆散,願意以人為本,正因為如此,才發展出以對話及討論為本的教育制度。無論是中西著名的教育家,均留下「有教無類」及「因材施教」的美譽,亦留下教育制度適應學生個別差異的優良傳統。
若根據美國教育學家約翰•杜威(John Dewey,1859-1952)的手段與目的論述,教育制度是工具及手段,學生才是目的,手段工具必然是為目的服務。換句話說,教育制度應該是為學生的學習福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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