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 星期三

一石擊起千層浪──正視私校管理失當對教師教師權益造成的損害


    前教業小學教師黃寒冰於二一六年被學校解聘,始發現學校動用其該得的公積金作解僱賠償對沖,扣除後只拿到學校開立的六百多元支票,而本來該得的無理解僱賠償接近八萬元付諸東流。黃老師不服,去勞工局投訴,但該局認為學校做法並無不妥,裁決黃老師敗訴。黃老師不服,自費聘律師狀告初級法院,初級法院判黃老師勝訴。教業中學辦學團體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主審法官在判詞裡強調,設立公積金旨在確保教師退休權益,而非保障學校能夠挪用此款項支付解僱賠償。公積金是根據《私框》第四十三條設定的強制退休保障,解僱賠償則是按《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強制勞動保障,兩項制度原意不同,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被曲解為「容許對沖」。案件到此為止,學校不得不按照法院判決償還該得的賠款。
    事件發生後,有署名黃老師在網媒愛瞞日報撰文揭發案子的來龍去脈,並且呼籲所有持份者均應正視教師的權益。立法議員蘇嘉豪、李靜儀及陳虹先後在立法會口頭或書面質詢勞工局、社文司及教青局,敦促有對沖條款規定的學校必須糾正,還私校教師應有的公道與權益。
    根據勞工局資料顯示,自《私框》於二零一二年生效至今,當局就私校教師有關解僱賠償或公積金的投訴僅開立十八宗個案,同時投訴兩者僅得兩宗。很明顯,勞工局的對《私框》立法原意存有嚴重偏差。打擊教師的求助決心與信心,才導致歷年個案一直偏低。再者,除了果敢的黃老師外,有不服的教師敢冒險檢舉,會被眾辦學團體列為黑名單,在教育界永不超生;甘心情願耗費時間和金錢尋求司法公義的,實屬異數。所以,勞工局有責任率先檢討和改進相關工作,第一站保障教師的勞動權益。

私校非強制央積金的供款及權益歸屬損害教師權益
    黃老師此舉的確是一石擊起千層浪,揭示行政當局長期施政不力,忽視私校財務安排不當,損害私校教師權益。就事件教青局曾澄清說:「《私框》的頒佈實施使私立學校教學人員成為本澳唯一享有強積金制度保障的私人勞動市場群體,但由於法律未就對冲問題作明確的說明或規範,因此出現僱主利用強積金中僱主供款的部分對冲解僱賠償的情況。教青局傾向不作對冲,為此大力推動私立學校將其公積金計劃銜接至不容許設有對冲條款的央積金制度。除多次邀請社保基金向學校介紹非強制性央積金制度外,教青局亦透過教育發展基金內對參與央積金的學校在資助上增加其加權,推動學校逐步加入特區政府的央積金制度,現已有二十一所學校加入。
    根據教青局二一八至二一九年的統計數字,正規學校有七十四間,教師人數為6755人。換言之,仍然有五十多所學校還沒有參與中央公積金制度,而是用私人公積金制度,兩者之間的供款比率及權益歸屬極可能差距很大。觀乎社會保障基金的網頁,對於有關制度有清晰的說明:「為落實中央公積金制度,加強本澳居民退休後的生活保障,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已於去年(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公積金共同計劃是由僱主自願設立,僱員自願參與,共同向計劃供款,並各自選擇合適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而現時供款的基本標準為僱主僱員每月各自按僱員當月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五繳納供款,但不妨礙僱主把基本工資以外的其他薪酬組成部分(例如津貼、雙糧等)納入作為雙方供款的計算基礎。公積金共同計劃中,僱員所取得的僱主供款結餘是根據供款時間及權益歸屬比率而釐定。一般而言,供款時間是指向計劃作出供款的期間,並以三百六十五日視為一年。由供款時間滿三年起計,僱員可取得僱主供款結餘的百分之三十,逐年增加百分之十,至滿十年取得僱主全部供款結餘。
    日前,蘇嘉豪議員招開記者會,透露仍然有學校無視中級法院裁決,仍然罔顧私校教師權益;仍有校在教師合同、教師手冊中有公積金與解僱賠償的對沖條款,以及有教師反映,被無理尅扣公積金。如其中一所學校的公積金制度安排如下校方供款方面,一至三年為5%,三至五年為6%,五至八年為6.5%,八至十年為7%,十至十三年為8%,十三至十八年為8.5%,十八至二十年為9%,二十年以上為10%,而教師的供款一直都是5%。驟眼看起來,學校的供款慷慨程度高於中央公積金制度。但是,魔鬼在後頭,在權益歸屬比率方面,教師一至三年離開,學校供款部份一毛錢都拿不到,三至五年只拿到20%,五至八年只拿到40%,八至十年只拿到60%,十至十三年只拿到70%,十三至十八年只拿到80%,十八至二十年能拿到90%,要做滿二十年以上才能足學校供款的100%,即是說,要比社保推行的央積金制度多留在原校十年,才能領足學校供款全數,怪不得只有少數學校參與央積金。同樣的邏輯,亦有學校財政實力雄厚,願意厚待教師,其公積金制度較社保訂定的權益歸屬比率高,如某愛國名校教師工作滿五年就可以全數領取學校的供款,遠遠超出央積金規定的上限。
    就算學校聽話,從此不對沖,但是,教師的公積金權益歸屬比率仍然不受規管,《私框》第四十三條設定的強制退休保障就因為校方的無良安排而持續令教師蒙受損失。換句話說,私校教師的權益及尊嚴仍然得不到恆常的保障。

修改《私框》及完善未出台的《私立教育機構通則》,保障教職員權益
    教育的成敗繫於教師的良窳,教師良窳又繫於教師的待遇。根據教青局二一九年統計,非高等教育每位學生的公共教育開支是88555澳門元,教青局二一九年四月初向傳媒透露說,《私框》實施後,私校的教學人員年薪中位數已由實施前的二○一一至二○一二學年的約23.3萬澳門元,提升至二一七至二一八學年的約38.7萬澳門元,六年間增幅66.1%,即月入平均32250澳門元。的確,對比許多不同的工種,私校教師待遇算是中上。惟是,既然特區政府投放給每一個非高等教育的學生投入如此高昂,理應完善私校教師待遇與權益福利,免被不良私校老闆刻薄壓榨。
    目前,《私框》只訂定學校收入中不少於70%給予教學人員的薪資,又沒有規範學校的開支分配,更沒有盈餘的上下限要求。如此,容易造成肥上瘦下的不健康作法。教青局強調,短期內將編制保障私立學校教學人員退休保障的指引。其實,快要出台的指引必須嚴格要求學校起碼要遵首社保推行的中央公積金雙方供款及權益歸屬比率的最低標準,當然,無任歡迎高於其標準。       
    指引沒有強制法律效力,可嚴格遵守亦可以隨便應付,起碼要制定嚴厲的罰則懲處違反指引的無良學校,甚至辦學團體;指引力度有強有弱,上有政策,學校自有對策。指引只是治標的過度手段,治本之道還是要修訂《私框》,除訂明公積金不能與解僱賠償對沖,更重要是將教職員薪酬福利與《私框》脫勾,效法香港及其他地區,另外制定教職員薪酬表。試想同是一級教師,一個在財力雄厚又善待教師的學校任教,另一個在只有百多個學生的蚊型小校任教,兩者薪酬何止差1.3倍,骨牌效應,公積金的金額亦相去甚遠,衍生更多教師與教師間不公平待遇與教師尊嚴遭到嚴重損害。
    顯然,要徹底解決上述問題,必須透過尚未出台的《私立教育機構通則》處理,科學制定私校的財政管理,有效監管私校的虧損與盈餘,嚴格規管私校運用公帑作解僱賠償,免致學校肆無忌憚動用公帑興訟,欺凌自掏腰包的弱勢教師。
    善待教師,甚至優待教師,已經是世界先進諸國的國策。視教師為特區政府的最寶貴資產,等於視教育為特區政府永續發展的重要社會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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