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規範與平等法律各司其職
倫理規範屬於人際情感範愁疇,通常透過家庭生活、社會習俗、倫理風尚,甚至宗教信仰來體現。法律是冷靜理性的制度,人人公平且必須遵守,無特權及例外可言。本來,愛人、愛家、愛國,甚至愛神都是規範,一旦觸及危害人群生命財產行為視為非法,必須透過立法制止及懲處。但是,若是把本來屬於規範的用強制法律來踐行,從教育的角度來看,未必能收到發自真心誠意的效果。舉一個例子,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這部俗稱《孝順法》在中國大陸引發熱烈討論,因為條文中首次將「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贍養寫入。立法通過後的一天,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對一單贍養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判處女兒馬某跟丈夫朱男除承擔母親的生活經費外,還至少每兩個月到老人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這個「常回家看看」就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施行後的國內首例判決。平情而論,強逼得來的孝愛有何意義與價值可言?
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全國性法律《國歌法》納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澳門在1999年回歸時已實施《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例,不過由於人大常委會今次通過將全國性《國歌法》納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澳門必須進行本地立法。有關法律已於日前在立法會通過。議員吳國昌接受媒體訪問時說:「不應該用法律強制學校及新聞媒體配合政府的宣傳教育工作。『教育界、新聞界若唔想做,監住佢做,變咗做戲。』他又指出,故意貶損國旗、國歌的行為,已有法律處理,希望維持現有的標準處理。」無論是《國旗法》或《國歌法》,都是愛國教育的手段,如同《孝順法》一樣,試圖透過法律控制手法,加速強制人民能達致愛家及愛國的情操。
孝愛本屬於情感規範,帶有主觀的價值,本來透過自由意願的愛與被愛來形塑及維繫,一定優於以法律懲治強制遵守來達成的。換言之,有專屬於人倫範疇的要求其實可以透過社會規範運作達成,其果效可能是事半功倍;以為事事透過法律執行,其果效可能是事倍功半,甚至弄巧反拙。
依法治理(rule of law)VS以法治理(rule by law)
早在古希臘時期,亞里斯多德說了一段跟法治很有關的話:「由法律來統治優於一人之治,一個人可能因感情衝動而做錯事情,但所有的人不可能因感情衝動而做錯事情。」目下的澳門,許多法律都是由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說了算,雖然許多法案最終都要透過立法會辯論通過,但立法會一直為市民詬病及嘲笑為橡皮圖章,甚至被揶揄為「垃圾會」。
雖然「依法治理」和「以法治理」只有一字之差,其差別就是自由民主與威權獨裁。威權獨裁政權也是靠法律起家的,甚至比民主國家更重視法治,只不過,其所屬的法治並不是rule of law,而是rule by law。rule by law 從字面上來看似是以法律治理,骨子裡就是政府以法律為工具來控制人民。掌權者位於法律之上,如香港前特首梁振英明言的「特首超然論」就是威權管治的赤裸表現。總的來說,以法治理是以法治之名來限制,甚至剝奪人民權利,而不是以法治的內涵來保障人民權利。
採取rule by law這套意識型態的政權有幾項法治表徵:首先,這樣的政權通常放棄立「良法」,刻意去立「惡法」,也就是法律的內容違反國際人權的規範與標準;其次,政府經常以行政命令取代法律來施政,以迴避立法機關的監督,造成行政權的擴張;第三,以維護社會穩定祥和的理由,要求市民遵守法律,民眾若是採取行動和政府抗議惡法、爭取權利,則被污名化為破壞社會秩序與經濟發展的暴民;動輒判以加重違令罪,甚或處以具寒蟬噤聲恐懼效應的徒刑;另外,以教育和統領輿論的方式來灌輸人民服從法律、遵守秩序的觀念,其目的在於將人民馴化,不與政府抗爭。
天鴿後防民甚於防川
《民防綱要法》諮詢剛結束,民眾意見紛紜,一無所知的民眾相信佔了多數;有不知袖裡,又或是建制護航派的當然舉腳贊成;但為澳門民主發展揪心的,非常擔心澳門由威權社會逼近極權社會的民眾,就不斷提出善意的批評及建議。其中,虛假社會預警罪及傳媒在傳播官方重要民防資訊的社會責任都被批判為威權防民的惡法。澳門一向是善良之都,何來足夠的事實及理據認定一旦發生災害,一定有人造謠,而且其威力會比天災更厲害。
二○一○年,已故英國上議院首席常任上訴法官Lord Tom Bingham將畢生所學所知所行的寫成一本書The rule by law《法治》,剛剛香港有中譯本出版。在第十一章〈恐怖主義與和「法治」〉裡,明顯是為回應美國九一一及二○○五年倫敦恐襲,Bingham並沒有花費心思寫如何立法處理造謠及恐怖份子衝擊英國法治,反而用尖刻筆鋒,不留情面點名批評首相貝理雅政府,以反恐名義把行政權力肆意擴大。
今天,澳門市民期望的是良法及良治,這僅僅是很平和善意的請求,為官者及立法者盼三思而行,拿真法治造福澳門市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