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院舍,本來是孩子犯錯或受傷後可以重新找到安全感與慢慢再起步的地方;舍監,本來應該是孩子在家庭以外最值得信任的照顧者。然而,當一名院舍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把孩子在家以外的最安心之所變成最可怕的地獄,傷害的便不只是一個孩子,而是整個社會對「照顧者」的全然信任。
近日澳門發生駭人聽聞的兒青院舍性侵案,正好提醒我們保護兒童,不能只靠員工入職時遞交的「無罪紀錄證明書」,也不能只靠的自律,也不能等到案件發生後才辯稱「只是一宗單一個別事件」,甚或事態嚴重才追究法律責任;真正有效兒童保護,必須從招聘開始,一直延伸至他每天如何工作,以及所有持份者如何監察。
一宗令社會極為不安的院舍性侵事件
據司法警察局公布,一名34歲本澳男子,自2025年中起在澳門北區一間兒青院舍擔任舍監,涉嫌性侵一名9歲男院友,以及偷拍多名未成年男院友洗澡。案件源於一名9歲男童向母親透露,自己連續多晚在院舍睡覺期間遭人觸摸私處。母親知悉後立即向院舍反映,社會工作局介入跟進,最終由院舍負責人、社工及家長陪同男童到司警報案,警方其後拘捕涉案舍監。
更令人震驚的是,警方在疑犯手機內發現37段未成年男院友洗澡片段,經分析後至少涉及另外四名男童。警方表示案件仍在調查,不排除有更多受害人。涉案男子涉嫌觸犯「對被容留者之性侵犯」及「侵入私人生活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跟進。
社會工作局表示,得悉事件後立即派員到院舍介入處理,涉事員工已被解僱,並安排受影響兒童及家屬接受適切的心理輔導及支援,同時要求涉事機構提交詳細報告,檢討服務流程及工作指引,並表示會加強對兒青院舍的巡查及監督。
一個成年人,究竟應該經過甚麼程度的審查,才可以被允許在夜間、浴室、睡房等高度私密的環境,長時間接觸一群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兒童?這不是單純的人事問題,而是公共安全問題。「有刑事紀錄才不能聘用」遠遠不夠。談到院舍員工的品格審查,最容易想到的就是「查案底」。查刑事紀錄當然重要,但問題是一個從未被定罪的人,不等於一個必然適合照顧兒童的人。一個人可能從未被捕、從未被定罪,甚至在公開紀錄上是一名「清白人士」,但這並不能證明他具有兒童工作的倫理意識,更不能證明他不會利用職權接近弱勢兒童。所以,真正的「品格審查」應該是一個多層次的「安全聘任制度」。
澳門目前兒青院舍的基本規範,源自1999年公布的第160/99/M號訓令,訂定兒童及青少年院舍的設立及運作基本條件。這套制度距今已經超過四分之一世紀。時代變了,兒童面對的風險也變了。二十五年前,偷拍工具未必就在每一個人的口袋裡;今天,一部手機便可以成為偷拍、儲存及傳播私密影像的工具。因此,我們需要思考的,不只是「員工有沒有案底」,而是澳門是否應該建立一套與現代兒童保護理念接軌的兒童工作者安全審查制度。
澳門若要改革,不妨研究建立類似「兒童工作者註冊/認證」制度。任何直接接觸兒童院舍的員工,包括舍監、照顧員、社工、夜更人員、臨時員工及長期義工,都應納入制度,而且這套制度必須設立重重關卡。
資格及品格審查必須建立嚴密的關卡保障院友
第一關是入職前必須「三查」,第一是刑事及性犯罪紀錄查核,第二是過往工作紀錄查核,第三是推薦人及品格查核。尤其不能只要求應徵者自己提供兩名推薦人,然後由機構打電話問一句:「他工作表現好不好?」真正有效的推薦查核,應該要求前僱主回答一些具體問題,例如他是否曾經違反兒童保護規定?是否曾被投訴不當接觸兒童?是否曾經被要求接受紀律調查?是否曾經出現偷拍、私下聯絡兒童、送贈私人禮物、單獨帶兒童離開工作範圍等越界行為?如果有人因為疑似不當行為而離職,下一間機構是否仍然可以在完全不知道情況下重新聘用他?這就是制度最容易出現的「漏洞」。
第二關是不能讓「換一間機構」洗掉風險。如果一名員工在A院舍曾經因為不當行為被調查,最後沒有被刑事定罪,然後轉到B院舍,B院舍完全不知道他的過往紀錄,問題便會重新開始。因此,澳門應研究建立一個兒童服務工作者安全紀錄制度。當然,這涉及個人私隱、資料保存期限、申訴及司法程序等問題,不能粗暴地建立一個「黑名單」,但可以建立依法、有權限、有程序保障的中央查核制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查看,而是只有獲授權的兒童服務機構,在聘請涉及兒童直接照顧的員工時,才可以查核其是否具備從事該類工作的資格。
第三關是試用期不是普通試工,而是「安全觀察期」,因為真正危險的人,有時最擅長的就是在面試時表現正常。所以,院舍員工的試用期不能只是看看「工作能力如何」,更要觀察其界線意識。例如他是否尊重兒童拒絕身體接觸的權利?是否習慣把孩子單獨帶到沒有其他人的地方?是否喜歡與某一名孩子建立過度特殊的關係?是否私下送禮?是否透過各種社交平台等私人帳戶與兒童聊天?是否要求兒童保守「只有我們兩個知道」的秘密?是否在照顧兒童時經常違反雙人工作或開放空間原則?
第四關是院舍內最重要的是「不能讓一個大人長時間獨處一個孩子」。院舍應建立「兩人工作原則」。涉及洗澡、換衣、醫療照顧、深夜照顧及其他高度私密的照顧工作,應盡可能由兩名工作人員共同處理;如果實際情況不容許,也必須有清楚的交接及紀錄制度。這並不是說每一個成年人都是潛在加害者,而是現代兒童保護制度不應建立在「我們相信每一個人都是好人」之上。
第五關是手機與偷拍必須成為院舍管理的核心問題。警方在疑犯手機內發現37段未成年院友洗澡片段。因此,院舍必須有非常清楚的電子設備政策。工作人員在浴室、更衣室、睡房等私密區域不得使用私人手機;需要使用工作手機或電子設備時,必須有明確理由、權限及紀錄。同時,院舍也要教育兒童任何成年人要求你脫衣、洗澡、拍照,或者要求你傳送身體照片,都可以說「不」。更重要的是,要讓孩子知道,
第六關是讓兒童有一條「不經舍監」的求助渠道。如果投訴只能告訴自己的直接上司,那麼當問題正好出現在管理層,制度便會失效。因此,每一間兒青院舍都應設立獨立的兒童保護聯絡人,而且孩子可以直接接觸社工局或其他獨立渠道。
第七關是監督不能只靠院舍自己「自查」。社會工作局目前已表示會加強巡查,並要求涉事機構檢討服務流程及工作指引。這是必要的一步,但仍然可以更進一步。院舍不是普通商業機構,它接受社會委託照顧最脆弱的兒童,因此監督不能只在出事後進行。可以建立定期巡查+突擊巡查+兒童匿名訪談+員工紀錄抽查+投訴資料分析+重大事件強制通報。
第八關是員工教育也必須改變。院舍員工的培訓,不能只教「如何照顧孩子」。還要教什麼叫專業界線;什麼叫不適當身體接觸;什麼叫權力不對等;
什麼叫兒童自主權;什麼叫grooming(誘導、建立依附關係以便日後侵犯);什麼情況必須通報;看到同事行為可疑時應該怎麼辦。
最後一道防線:永遠相信孩子的求助。這宗案件之所以能夠曝光,一個重要原因是男童向母親說出自己的遭遇。這句話看似簡單,實際上非常不容易。兒童可能害怕沒有人相信自己,也可能害怕被責備,更可能因為對方是成年人、是自己每天見到的舍監,而不知道怎樣描述發生了甚麼。所以,當孩子終於說出:「有人碰我的身體」,成年人第一句話不應該是:「你是不是搞錯?」
也不應該是:「你為甚麼現在才說?」而應該是:「謝謝你告訴我。你沒有做錯任何事。」這不是縱容孩子,而是讓孩子知道,說出真相是安全的。
院舍不是「收容孩子的地方」,而是社會託付的第二個家。時代已經不同,潛在加害者可能就在我們身邊,防微杜漸,始於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