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中旬,一封匿名教師的投訴信揭開了澳門教育界罕見的倫理爭議。據報導,北區一所中學一名教師在教員室內,以高聲斥責方式公開羞辱一名患有自閉症的學生,並以「佢係自閉架」作為事後的自我辯解。這名「匿名教師」於十月中旬正式向教育行政當局及立法會議員投訴,並在十一月初於社交平台發出第二封公開信,指「制度選擇沉默」。
事件經媒體報導後,學校於社交媒體發表聲明,表示已啟動內部調查,並強調「網上並非法外之地」;隨後,教育行政當局亦發出新聞稿,指出「高度關注」事件,並確認已展開調查程序。
從事實層面看,事件仍在調查中,尚未有結論。然而,即使調查未果,事件本身已成為一面鏡子,反映出澳門教育系統在教育倫理、行政監督、教育法律與學校公關等多重面向上的結構性問題。
匿名投訴常被忽視或污名化
匿名投訴常被忽視或污名化,並非因為「匿名」本身不合理,而是牽涉到信任、責任、權力與制度文化等多層因素。匿名投訴,機關往往無法向投訴人追問細節、補充資料或確認證據來源的真偽。若缺乏具體可查的事實,主事單位容易傾向「不受理」以免誤判。當學校制度透明與問責,公眾普遍不相信要使用匿名投訴;而當學校制度不透明而充滿威權色彩時,匿名投就顯得逼不得已,卻產生吹哨人的作用。
在保障被投訴人權益方面,在正式的行政或紀律程序中,當事人有權知道指控的來源與內容。匿名會令程序透明度下降,若處理不當,可能被指違反公平審訊原則。有時匿名被濫用作為「發洩」、「報復手段」、「內部權力鬥爭」、「不忠」、「多事」或「破壞和諧」的工具,增加行政成本,也削弱了真正的監察力量。
英國哲學家約翰・密爾(John
Stuart Mill)指出,公共討論若無安全空間,真相難以浮現。匿名正提供了「免於報復的表達權」。存在主義哲學家峰倫理學家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指出,在權力不對等的社會中,匿名是一種必要的「自我保存策略」。在英美多國,都強調投訴人可選擇匿名或保密身份,並享法律保障。匿名不等於不負責,關鍵在於制度是否設計出「驗證與保護」的機制。它讓弱者能在不冒巨大風險下揭露真相。
相互「尊重」與「關懷」是師生倫理的根本
校園有別於工商政經組織,率先考量的倫理,核心價值是「尊重」與「關懷」。教師面對學生時,所承擔的不是單純的教學任務,而是一種倫理責任。若學生因特殊需要而行為異於常人,教師的首要職能應是理解與引導,而非以權威或情緒進行控制。
若投訴內容屬實,被投訴的教師在事後表示「佢係自閉架」,這句話表面是描述,實質卻是標籤化與去人化。當被投訴教師以病理概念合理化情緒失控,學生便不再被視為一個完整的人,而只是被定義為「問題的源頭」。這種邏輯背離了教育倫理的根基,也違反了教育倡導的「以人為本」原則。
當然,教師也是有血有肉的人,在目前工作量超沉重的情況下,亦難免有情緒化的狀況發生。所以,教師自身的情緒管控、學校的情感及措施支援實在不可或缺。
從教育法學角度看:校本自治與公共監督的界線
依《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三十五條之〈教學、行政及財政自主〉條文中,清楚列出私立教育機構尚享有行政、財政及教學自主權。但是,亦規定「在不妨礙有職權的公共部門行使監察權並在遵守適用法例的前提下,教育機構行使以上兩款所指自主權。」然而,該法亦明確規定,教育行政當局有責任「監督學校運作,以確保其符合法律及教育政策的要求。在涉及學生人權與倫理爭議的情況下,學校內部調查只是初步機制,並不能取代行政監督。換言之,「學校已調查」並不意味「事件已解決」;行政部門的監督是法律義務,而非酌情行為。
綜觀本地,無論是職前還是在職的師範教育,無論是學校的中高層甚至校長培訓都只是蜻蜓點水式的認識教育法規,欠缺教育法治精神的教育。教育法學是以教育學和法學為基礎的交叉學科,研究教育法規、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藉此審視教育中的法律問題,旨在保障教育公平,尤其師生對等的公平,家校對等公平,甚至「匿名教師」投訴的對等公平。教育法治首重律己的「法治」(rule of
law),而非「以法統治」(rule by
law),既用盡一切法律工具保護自己及脫身,而又去操控教師及學生就範。
學校聲明的語氣:公關與教育責任的錯位
當事發的學校在網站上澄清聲明,強調「內部調查」與「依法保留追究權利」,並以「網上並非法外之地」作結。這雖屬合法表述,卻在教育語境中顯得冷峻。教育機構的回應應以學生福祉為核心,而非以法律防線為焦點。當學校第一反應是「維護形象」而非「關懷學生」,教育的公共信任便會受損。教育倫理要求誠實、反省與透明,而非防禦性語言。
學校存在的目標之一是「促進學校與社會的聯繫,發展共同的教育責任」。這意味著學校的公共言論不只是公關行為,而是教育責任的延伸。危機聲明若缺乏教育語氣,將使學校失去作為教育機構的道德立場。教育公關的最高原則不是「保護聲譽」,而是「維護信任」。若學校能在聲明中同時展現誠懇、反思與具體改進措施,即使結果仍在調查中,也能贏得社會理解。
此事件的另一焦點,是「匿名教師」的投訴方式。匿名行為被部分人質疑「缺乏誠信」,但從違法,即使匿名,若提供的資料具體、可查證,行政機關亦有責任作出初步核實,這是行政監督原則的延伸,旨在保障公共利益與公務誠信。匿名投訴的存在,恰恰反映出教育體系內部缺乏安全、透明的申訴渠道。當教師害怕報復或被標籤時,匿名成為「誠實的最後庇護」。這不是誠信的缺席,而是制度信任的匱乏。教育行政部門若真要減少匿名投訴,就必須建立更完善的「具名申訴保障機制」,包括保密規則、反報復條款與心理支援制度,讓教師能安全說出真相。
教育行政的作為:法律程序正義與時效責任
教育行政當局在事件爆出近一個月後發出聲明,表示「已展開調查並與學校保持溝通」。這種延宕並不罕見,但時效性及公信力一定受到質疑。行政機關在接獲投訴或申請後,應於合理期限內作出回應,並通知相關人員處理進度。若拖延過久,可能構成行政怠慢。在涉及學生權益的案件中,「合理期限」理應更短,因其涉及人格權與心理健康。此外,教育行政調查應遵守程序正義原則,包括:1. 給予被指控教師辯解與陳述機會;2.聽取學生與目擊者意見;3. 在結果未定前,保持資訊透明與保密平衡。唯有如此,調查結果才能具備公信力,也才能平衡「保障學生」與「保護教師」兩項公共責任。
人本教育與制度支持的缺口
澳門近年大力推動「融合教育」,但在實際操作層面,仍存在明顯落差。特殊教育教師人手不足、培訓資源有限、校內心理支援薄弱,使得一線教師在高壓情境下容易出現情緒崩潰或誤判行為。教育學研究指出,融合教育若缺乏制度支撐,最終只會變成「理念的口號化」。若要真正實踐人本教育,制度層面必須提供以下保障:1.建立教師情緒管理與心理支援機制;2.設立教育倫理委員會,負責審視師生關係爭議;3.強化特殊教育學生與家長的參與權;4.定期公佈學校倫理事件統計與改進報告。
「教師教學態度事件」不只是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一面映照教育制度的鏡子。它提醒我們:教育並非單向權威,而是一種倫理關係;學校的自治不能取代監督,行政的程序不能掩蓋道德。教育的真正力量,不在於法律懲戒,而在於道德誠實。當教師能反省、學校能誠實、制度能行動,教育才會恢復應有的溫度。教育不是懲罰個人,而是建構一個能容許錯誤並促進反省的共同體。唯有當制度具備「理解與修復」的能力,教育才有持續成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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