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門,大家會經常看到義務教育與免費教育兩個詞彙同時出場。一般社會人士及家長們通常關心的是免費教育而不是義務教育,但是,若辦校實體與學校領導對兩者持偏廢的觀念與態度會很影響孩子的教育福祉。義務教育是義務教育,免費教育是免費教育,兩者有若干異同,義務教育肯定是免費,且必須實施普及基礎教育;但免費教育跨越義務教育的年級,不少學校拿實施義務教育公帑,但就從低年級開始大力推行菁英教育,有違義務教育的總體要求。
從義務教育的歷史看教育的本質
兩千多年前的春秋戰國時代,孔夫子開受薪教師的先河,他帶領學生週遊列國,邊遊歷邊教學,收取的學費也只不過十串風乾牛肉,此後,教育是私人辦學及收取學費。西方古代斯巴達時代,每個年滿七歲男童必須離家,強迫接受國家給予的軍事訓練,可以算是人類最早的義務教育。一直到了一五二四年,發動宗教改革的馬丁路德在他的文章《An die
Ratsherren aller Städte deutschen Landes》(致德國所有城鎮的議員),呼籲市政當局建立義務教育好使信徒能夠自己讀聖經,而不必假手神職人員。很快,數個屬於新教的神聖羅馬帝國地區和德意志地區都先後仿效,慢慢,借助義務教育來達成自學聖經在歐洲普及起來。後來,義務教育去宗教化,進展成培養身心健全與快樂國民的義務教育。到了一七一七年,普魯士的腓特烈.威廉一世國王建立義務教育制度,一七六三年,腓特烈大帝頒布《普魯士邦立學校通則》(General Land-Schule Reglement),又稱《普通學校規章》或《一七六三年邦學校法》,正式實施具有現代化特色的義務教育。最後,受教育權的概念與十九世紀下半葉的基本人權概念整合,受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的普遍認同,並於一九四八年併進《世界人權宣言》,成為普世人民都有受教育的義務與權利。
目前,全球一百九十多個國家中已有一百七十多個實施九年到十五年不等的義務教育。當然,必須正視的是,目前仍有一億兩千萬兒童失學,有兩億五千萬年輕人尚未掌握基本識字和算術技能,至少有七億五千萬青少年和成年人不會寫字,無法融入社會。
義務教育的意義與原則
義務教育(Compulsory Education)是指政府有權利亦有義務運用公共資源,包括財力、物力、人力及法律等保障適齡兒童接受普及教育,受教育者有權利有義務享受政府給予的普及教育。換言之,義務教育由兩個權利於兩個義務組成,第一個權利是指政府有權要孩子接受帶有強迫性的教育,另一個是家長是納稅人,有權要求政府給孩子提供基礎教育。第一個義務是政府有義務善用資源讓孩子放心上學,另一個義務是孩子有義務接受政府所提供的強迫基礎教育。
義務教育有三個基本原則,分別是強制、普及與免費。強迫指按法律要求家長強迫孩子接受普及教育,如果不送孩子上學讀書,無論是何原因皆視違法,會被制裁,如罰款或坐牢等。普及意指普遍與平等,一般國家都會規定適齡學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義務教育的權利與履行相關的義務。另一個普及是指納入免費或義務教育體制學校,提供基礎且非菁英式的普及教育。於是,國家地區會制定具普及要求的課程標準、教學標準、經費標準、校園建設標準、學生經費標準等等。所謂免費指不能收取任何學費及雜費,保障孩子不受任何經濟的因素而不能順利上學。
澳門官方版本的義務教育與免費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其中特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依法推行「義務教育」。另一方面,根據第九/二○○六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的規定,除義務教育外,本澳亦設有「免費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為使居民都有機會接受教育,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的規定推行義務教育,即對年齡介於五至十五周歲的未成年人強制實施的普及教育。按照規定,家長有義務每學年為義務教育範圍內的未成年子女,辦理入學或就讀註冊手續,政府和教育機構亦有責任,保障義務教育範圍內的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原則上,子女就學的義務從年滿五周歲後的首個學年起,直至年滿十五周歲的學年終結,但是,如子女在上述期間能夠合格完成初中教育,則對他的義務教育亦可於他年滿十五周歲前終止。
免費教育法律規定,父母有義務安排適齡的未成年子女就學,不過,當子女入學後,父母要面對的便是子女的學費開支問題。這方面,法律上有關於免費教育制度的規定。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包括「實施正規教育的公立學校」和「提供免費教育的私立學校(入網學校)」,在該等學校接受正規教育的學生,只要是澳門居民,均可以獲豁免學費、補充服務費和其他與報名、就讀及證書方面有關的費用。其中「正規教育」,是指幼兒教育三年、小學教育六年、初中教育三年,以及高中教育三年,共十五年。至於就讀「非入網」學校的學生,雖然未能豁免相關費用,但亦可根據法律規定獲發學費津貼。學費津貼的涵蓋範圍同樣包括幼兒、小學及中學教育各個階段。
簡要而言,澳門的義務教育是指五至十五周歲的孩子必須接受帶有強迫性的教育,義務教育其實不包括高中階段。免費教育則從幼稚園一年級到高中三共十五年,當然,澳門政府財政充裕,亦非常慷慨,就算留級生仍然獲得免費。
明明十五年免費內含十二年義務,但就掙著辦悖離普及的菁英教育
澳門是個以私立學校為主體的教育制度,本該容讓學校因其辦學理念實施多采多姿的教育,給家長有更多的選擇,給孩子適性快樂的教育,但是,私校又在法律上擁有辦學、行政、財政、課程、教學及評核的自主權。自一九九一年頒行11/91/M《教育制度法律》後,澳門政府試圖透過法律給予的財政與行政干預與私校及角力。從澳門《基本法》到《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一直提供十五年的免費教育,一切收費皆免,都應遵行普及教育要求,各校可各司各法,現實是良莠不齊。但是,由於澳門學生人口少,私校佔大多數,形成或明或暗的惡性競爭,於是,義務教育的普及、基礎及素質要求就因校而異,名校過高要求會逼迫學生自殺,中間水平的學校往往但求無過,不負責任的學校就會讓學生放任自流,澳門教育就是如此與別不同。
其實,《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的總目標很清楚,說明澳門學校教育的目標培養身心靈健康,學以致用、有良好品德的個人與奉公守法好公民。但是,目下澳門,從幼稚園到高中,幾乎全部學校都只教工業革命時代的零碎知識,充滿升學導向,與現實生活脫節。孩子在學校沒有學認識自我、愛護別人、懂得哲學思考,學習金融理財、熱愛環保與世界和平、在解難生活中領略快樂自在等等,這些正是一個參與現世生活的個體與公民所必需的能力,但都欠奉。
每每有學生發生校園欺凌、淪為水客、又或是自殺時,行政當局總搬出有關指引做擋箭牌,用個別事件淡化事件的嚴重性,呼籲同學潔身自愛云云。執行義務教育,政府有責任敦促,甚至要求參與學校必須按著教育總目標實施,而必須杜絕學校鑽空子,走法律空隙,拿辦義務教育的公帑大搞菁英教育,置普及基礎教育的宗旨於不顧。
澳門由免費教育邁向義務教育的路上總是跌跌撞撞,進退維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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