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7日 星期一

澳門教師學校對簿公堂舉隅

 

  

         一般小市民,生不入官門,更不想碰觸政治,何況是教師這個行業,被社會大眾期許為崇高儉樸,尊嚴體面尤其重要。但是,社會越來越變得複雜,教師越來越體會到學校與教師間的權力不對等,老師通常處於弱勢,尤其在沒有集體談判權的國度,教師為了爭取自身應有的權益,又或是重拾自己被侵害的尊嚴。當然,亦有老師觸犯法紀,被送上法庭,被逼與學校,甚至政府部門對簿公堂。學校可以動用豐厚的資金,甚至來自政府的公帑打官司。但是,弱勢老師可能要耗上不少積蓄打官司,贏輸不由人。試看四個教師與學校,甚或是辦學實體對簿公堂的案件,值得我們深思教師今天的處境;學校、辦學實體、政府及社會又應如何善用手執的資源與權力。

 

黃寒冰老師VS教業中學教育協會案(詳見中級法院編號966/2019

        前教業小學教師黃寒冰於二一六年被學校解聘,始發現學校動用其該得的公積金共79585.54澳門元與其應得的解僱賠償金共80236.55澳門元對沖,扣除後只拿到學校開立的651.06元支票,而本來該得的無理解僱賠償接近八萬元付諸東流。黃老師不服,去勞工局投訴,但局方認為學校做法並無不妥,裁決黃老師敗訴。黃老師不服輸,自費聘律師狀告初級法院,初級法院判黃老師勝訴。教業中學辦學實體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主審法官在判詞裡強調,設立公積金旨在確保教師退休權益,而非保障學校能夠挪用此款項支付解僱賠償。公積金是根據《私框》第四十三條設定的強制退休保障,解僱賠償則是按《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強制勞動保障,兩項制度原意不同,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被曲解為「容許對沖」。案件至此,學校不得不按照法院判決償還該得的賠款。後來,有直選議員在立法會質詢社文司司長,司長正面回應必須審慎跟進。不久,就制定並實施《關於私立學校處理教學人員公積金對沖事宜的指引》,明令私校不得以公積金與解僱賠償對沖,亦敦促學校積極考慮將其公積金計劃銜接至《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官亦在判詞第二十一頁說「待本合議庭裁判書確定後,通知教育暨青年局,以便該局就本案所涉及的問題作出適當跟進及處理。         

 

持中國台灣地區旅行證BVS:澳門 A 大學基金會案(詳見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卷宗編號:612/2021(勞動上訴卷宗

         今年初,中級法院就一宗勞動訴訟案件中裁定,私校的專業發展津貼不得在教師薪酬中扣除,與此同時,亦不得剝奪超時上課的額外薪資。儘管學校與老師有簽定諒解協議」,亦不能違反勞動關係法的最低保障。

       案件發生在澳門一所大學基金會轄下的中學,於二一一年至二一六年,僱用一名來自台灣任普通話語文教師,學校分十次在工資中扣除合共174,700澳門元,這筆款項本由教青局直接撥入教師指定的銀行帳戶內,作為鼓勵教師在職進修,所以稱為教師專業發展津貼。另外,學校安排這名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亦超過○一二年在立法會通過的 3/2012 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限制,規定教師每週最多上課十八節,超時要額外付薪資,但校方沒作出任何金錢補償,法院指即使雙方簽定所謂諒解協議,列明僱員同意每月報酬涵蓋所有超時工作補償,等同要求員工放棄應有超時工作報酬的工作條件,明顯有違勞工法的最低保障,有關協議屬無效。該名教師在超時工作的薪資合共382,196.15 門元,兩筆錢合共556,896.15 澳門元,校方還要支付相關的利息。

        案件初審B教師已勝訴,但學校不服,提出上訴。顯然,B教師由原告變成被告。幸好,中審法院維持原判。法官在判詞中文版第二十一頁說若上訴人堅持認為澳門政府為教學人員發放的專業發展津貼屬於教學人員報酬的一部分,然而經上訴人作扣減後,被上訴人的實際月收入明顯少於上訴人向人力資源辦公室申報的僱員月薪, 難道上訴人是想表示向政府部門提交的資料屬於虛假聲明?」法官亦在判詞第二十二頁說「待本合議庭裁判書確定後,本院命令將本裁判書通知教育暨青年發展局,以便該局就有關情況作出適當跟進及處理,以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新華學校校長何宇狀告教師誹謗案(案件編號CR3-22-0111-PCS

        據澳門日報三月二十五日報導就網上有帖文指控多名老師涉兒童色情影片,新華學校就事件發出聲明,表示事件與事實嚴重不符,指對學校惡意攻擊,是惡意抹黑和公然誹謗,損害教學人員專業形象,影響師生關係,校方已將事件轉交司法部門處理。誹謗案很快開審,亦已於六月二日續審,當日學校如常上課,有十數位老師請假旁聽。法院將於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宣判。

 

涉辱罵非禮學生遭停職 小學教師上訴終院判敗詳見終審法院第82/2017號案 

       據報, 一位小學教師於二○一三至二○一五年對任教的小學三年級至六年級學生作出不尊重和無禮的行為(包括辱罵學生、錫女學生的臉頰、用鬚根掃學生的手和臉頰、以及摸女學生的頸或肩膀至腰與臀部之間的位置等),違反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教育暨青年局局長就該位教師作出違紀處分,科處停職二百四十日紀律處分。該教師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裁定其敗訴。該位教師再不服,向終審法院上訴,最後亦被判敗訴。

        

老師與學校都須普法」及「守 行政司法須妥善「執

        實在,無論是職前的師範教育還是在職進修,都沒有就教師應該懂得甚至充掌握的法律予以適切的培育,當遇上官司時,很可能不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

        很多老師簽定合約或諒解協議,完全忽視有關文件是否有損其權益,又或是低於勞動法的要求,再者,教師言傳身教,自身的榜樣與形象更要努力維護,遇上失言失德的事件,更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試以教師專業發展津貼為例,這個源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時任澳葡政府認為私校教師實實在在履行公共教育的職能,而且當時私校普遍資源不足,教師薪金微薄,尤其與官校比較更相去甚遠,所以,從一九八五年九月開始,所有任教非高等教育的私校教師都能按季獲得政府津貼,而且是直接撥入教師的私人帳戶。慢慢,才發展成鼓勵教師進修,遂改為教師專業發展津貼,但仍然把津貼直接進教師私人帳戶。 雖然,教師一定是因為成功獲得教席才能享有教師專業發展津貼,但不能理解成學校可以有權將這份津貼視作教師薪酬的一部份而扣減。

        又如有學校與新教師簽定試用合約,學校可以隨時解僱老師,老師亦可以隨時辭職。但是,目下澳門,老師要辭職可能要提前三個月,還要賠償學校的損失,而學校馬上解僱老師就一毛錢都不要付。須知道《勞動關係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明明規定在不妨礙有相反的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屬不具期限的合同,試用期推定為九十日,屬具期限的合同,則推定為三十日。第四款規定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可無須提出理由而終止合同,且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

         學校與教師,到底誰是誰非,誰對誰錯,須尊重法院裁決。不過,在電視電影經常看到的誹謗罪,為一般學校校長及教師,都是非常陌生及辣手。也許,這個年代,作為教育工作者,通識與知法守法是必要的生存本領,而行政及司法部門須負妥善執法的職能,如此,將大可避免對簿公堂的事件再次發生,還杏壇本有的寧謐芬芳。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沒有完善的生命教育何來有生命價值感

      《福布斯》公布今年全球最富裕國家與地區排名,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 IMF ) 估算的各國家或地區的人均 GDP 所得出的購買力平價 ( PPP ) 調整後,盧森堡以 14.37 萬美元的人均 GDP 排名第一;澳門以 13.41 萬美元緊隨其後,兼為亞洲區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