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工會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今天的澳門,行政、立法與司法已進入合作的新時代,《工會法》通過只是早晚的事,只差忠誠反對派在立法會叫囂一下,然後在少數反對票的形勢下順利通過。
即將送立法會審議的《工會法》法律草案,明確工會的宗旨必須是以維護和促進僱員的勞動權益為目的。翻閱澳門《基本法》,列明澳門居民享有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惟是,《工會法》法案竟然沒有如此關鍵及具爭議性的內容。
勞工局代副局長陳穎芝提及,《工會法》法案建議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勞資糾紛、就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健康等代表會員向僱主發表意見;同時,工會的活動不得對公共秩序及衛生造成危害,亦不得影響公共及緊急服務的持續運作;僱員無論怎樣行使權利,都不應該影響公共服務的持續及有效運作。陳穎芝又提出,《工會法》在澳門是較新的事物,社會大眾應該首先認識工會,之後的立法將要循序漸進。
《工會法》法案也規範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組成和登記,並規定工會機關的職權及擔任工會機關據位人的要件。法案亦訂明僱員可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以及參加工會活動,不會因參加的活動又或擔任工會職務而被剝奪任何權利。法案建議現有社團在符合相關規定下,可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當今的澳門情勢,已徹底融入中國的法律體制,別指望尊貴的立法議員會秉持公義,去否決這份歪理處處的《工會法》法案。反而,我們有責任從公民教育的立場,從邏輯思維去批判這份草案,讓政府知道,市民的頭腦還是清醒的,仍有是非對錯的判斷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罷工權相關的法規及演變
有資方有勞方的地方,就一直有罷工存在。不過,看看中國的法律如何從有罷工變成沒罷工。新中國第一部憲法(一九五四年憲法)很清楚規定工人沒有罷工的權利與自由。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毛澤東在中共八屆二中全會上指出:「要允許工人罷工,允許群眾示威……以後修改憲法,我主張加上一個罷工自由,要允許工人罷工。這樣,有利於解決國家、廠長同群眾的矛盾。」一九七五年,《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到了一九七八年,《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一九八○年九月全國五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修改一九七八年《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案,取消了原有的「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但是,關於罷工自由的規定沒有取消。到了一九八二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則取消了罷工的權利,據了解,其理由是:「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職工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是一致的,勞動爭議不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勞資關係,不需要也不應該通過罷工這種對抗性的鬥爭方式解決。此後至今,我國憲法中沒有罷工權的規定。」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頒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會同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的要求,儘快恢復生產秩序。」二○○一年十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儘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另外,人大常委會於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批准通過了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不要以為這就等於給予罷工的合法權利,雖然,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這項權利。
看看今天特區政府拿出的《工會法》法案,以及官方的說詞,對比中國內地關於罷工的法律演變的邏輯思維,不難發現特區政府盡得其「精髓」。換言之,在澳門特區,可沿用同樣的原則,職工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是一致的,勞動爭議不可能存在,既然大家都沒有衝突,罷工就完全沒有必要,相關的法律條文更沒有必要寫下來了。原來,在政府的元宇宙平行時空,這個世界是沒有勞資糾紛,貓與鼠稱兄道弟。
《基本法》列明澳門居民享有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被稱為小憲法,其中第二十七條訂明,澳門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因為一直沒有相關法律條文加以保障,所以,民主派議員多年來,曾十多次提出制定《工會法》,尤其提出要列明工人有罷工的權利,但都遭否決。是次澳門政府先聲奪人,主動提出《工會法》立法,也許都是想先法制人,以免夜長夢多。
澳門《基本法》明明有規定工人可以行使罷工的權利及自由,可是,特區立法就否決了工人這項基本權利與自由,就等於說,《基本法》相關的條文如同澳門基本法紀念館,只紀念有這樣偉大的條文,實際上工人的罷工權利與自由早已被安置於紀念館裡僅供憑弔。
拆解勞工官員言不及義和荒誕歪理
勞工局代副局長陳穎芝說《工會法》草案在澳門是較新的事物,社會大眾應該首先認識工會,之後的立法將要循序漸進。如果陳代副局長說的《工會法》草案沒罷工,尤如老婆餅沒有老婆,雞尾包沒有雞尾,一點都不奇怪,甚至習以為常。可是,為天天在職場受盡不對等不公義對待的打工仔,要他們接受沒有保障的草案的確是「較新的事物」,要社會大眾去認識一個完全失去意義與價值的工會,不是在愚弄市民大眾嗎?
前立法議員區錦新及許多直選民主派議員,多年來都致力為無權無勢的打工仔爭取基本權利,而罷工也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權利。區先生於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的《訊報》專欄,以「工會法並非洪水猛獸、助溝通增進社會和諧談到工會法」一文,展露心跡說:「在特區成立後,二十多年來,為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澳門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來自自由開放陣營及工聯系統的議員,前赴後繼,多次提出工會法的法案,結果是十二次遭到議會的否決。工會法簡直成了某些人眼中的洪水猛獸,被狠狠堵死。對這一現象,筆者一直深感怪異。或謂,澳門的立法會基本上是商界主導,商人天生就與勞工權益對立,防工會法甚於防川,又何奇之有?只是,不要忘記,澳門議會中的所謂商界代表,除了極少數如梁安琪那樣是有大企或博企的背景之外,大都只是來自中小企,工會法對他們真有那麼大的殺傷力嗎?」
陳穎芝代副局長說《工會法》草案時,強調工會的活動不得對公共秩序及衛生造成危害,僱員無論怎樣行使權利,都不應該影響公共服務的持續及有效運作。顯然,陳代副局長完全站在政府及資方的立場看問題,視工人的基本權利如無物。每當有工人想行使其權利時,政府即刻以擾亂公共秩序及衛生為由,動輒禁止工人的工業行動。在普世國度,工人維護自身的基本權利尤如一個被搶劫的受害者尋求自衛一樣,難道要一個被洗劫一空兼被打得遍體鱗傷的人,還要四出張望,看看如果高呼救命是否會擾亂公共秩序,如果是三更半夜,就只好嘆息自己劫不逢時好了。
澳門是個小城市,俗稱澳門街,要給予打工仔示威、遊行、甚至採取工業行動而不影響公共秩序及公共衛生,真是天荒夜譚。假設巴士司機發生勞資糾紛,勞資談判破裂,司機深感其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於是,採取有限度開工、慢駛、甚至罷工,這在很多國家都是平常事,勞資兩造一定在計算其成本及損失,到了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地步,罷工就會結束,勞方爭取到其權益,資方計算後亦覺得願意付出,這就是典型的罷工推動社會進步的常見做法,沒有所謂的洪水猛獸、大逆不道等。稍有常識的市民都覺得短暫影響公共秩序能成全工人的應有權益,當然會大力支持工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